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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GB8537—19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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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GB8537-1995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5-08-17發布 1996-08-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產品的技術要求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要求。 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裝產品。 2 引用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/T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檢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.1 飲用天然礦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、未受污染的地下礦水;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、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氣體;在通常情況下,其化學成分、流量、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。 4 技術要求 4.1 水源評價 4.1.1 水源地 4.1.1.1 須進行區域地質調查(比例尺1:50000-1:200000)和水源地綜合地質-水文地質調查(比例尺1:5000-1:25000)。 4.1.1.2 要有礦泉水生產井(孔)結構柱狀圖(比例尺1:200-1:1000)或泉點實測地質剖面圖(比例尺1:10000)。 4.1.1.3 必須有一個水文年以上的水溫、水量、水位(壓力)的動態監測資料。水溫小于25度C的水源,每半月觀測一次;水溫等于或大于25度C的水源,每月觀測一次。 4.1.1.4 抽吸礦泉水時,其水量、水位應保持穩定,水位不得出現不可逆下降。 水溫變化范圍不超過±1度C。 4.1.1.5 經豐、平、枯水期(采樣間隔為四個月)的水質檢驗,其主要組分[溶解性總固體、(K+)+(Na+)、Ca 2+ 、Mg 2+、 HCO 3-、 SO 4 2-、 Cl-]的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20%,所有水質檢測結果,其特征性界限指標(實測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 4.1.1.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為水源的允許開采量,每日允許開采量應大于50t。 4.1.1.7 水源開發后,必須進行水質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溫的長期監測。 4.1.1.8 水源評價報告資料應符合附錄A(參考件)要求。 4.1.2 水源衛生保護 4.1.2.1 水源地必須設立衛生防護區,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標志。 4.1.2.2 衛生防護區須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衛生防護區圖(比例尺1:5000-1:10000)。 4.1.2.2.1 第一區為嚴格保護區。在泉(井)外圍半徑15M的范圍內,無關人員不得入內。不得放置與取水設備無關的其他物品。 4.1.2.2.2 第二區為限制區。在礦泉水水源、生產區外圍不小于30M范圍內,不得設置居住區和工廠、廁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。嚴禁使用農藥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。 4.1.2.2.3 第三區為監察區。其范圍應根據水源的補給與分布而定,使水源免受污染。 4.2 水質 4.2.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
4.2.2 理化要求
4.2.2.1 界限指標 必須有一項(或一項以上)指標符合表2的規定。 表2(單位:mg/L)
4.2.2.2 限量指標 各項限量指標均必須符合表3的規定 表3(單位:mg/L)
4.2.2.3 污染物指標 各項污染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。 表4(單位:mg/L)
4.2.2.4 微生物指標
各項微生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 表5
4.3 其他要求
4.3.1 應在保證原水衛生安全的條件下開采和灌裝。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條件下,允許(日+暴)氣、傾析、過濾和除去和加入二氧化碳。 4.3.2 禁止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進行灌裝。 4.3.3 灌裝產品凈含量的允許公差為:600mL以下(含600mL),±3.0%;600mL以上至1500mL(含1500mL),±2.0%;含1500mL以上,±1.5%; 5 檢驗方法 按GB/T8538檢驗,按本標準附錄B(參考件)填寫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。 6 檢驗規則 6.1 組批 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種、同一臺灌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。 6.2 抽樣 6.2.1 按表6抽取樣本,樣品總量不足6.0L時,應適當按比例加取,并將1/3樣品原封不動地進行封存,保留三個月備查。 表6
[注1]"箱"指運輸包裝的紙箱;"個"指銷售包裝凈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 [注2]"樣本數量"指從運輸包裝的每箱中抽取1個銷售包裝(瓶或罐)。 6.2.2 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裝、和凈含量按表6抽樣檢查。其他項目充分混勻后分析。 6.3 檢驗 6.3.1 出廠檢驗 6.3.1.1 產品出廠前,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證明書的產品方可出廠。 6.3.1.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裝、和凈含量。包裝檢查按7.2條進行。 6.3.2 型式檢驗 6.3.2.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亦須進行: a、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; b、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形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 c、特征性界限指標有較大波動時; d、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時。 6.3.2.2 型式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標。 6.4 判定 6.4.1 出廠檢驗 a、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,即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。 b、感官、包裝、和凈含量按表6判定。 6.4.2 型式檢驗 a、微生物、感官、包裝和凈含量的判定同出廠檢驗。 b、其他指標逐項判定。如有一項以上(含一項)不合格,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進行復檢,以復檢結果為準。若仍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。 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 7.1 標志 7.1.1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及通過國家(或省)級鑒定認可的批準號。 7.1.2 產品標簽上必須按GB7718的有關規定,表注:產品名稱,凈含量,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和標準號。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展示面。 7.1.3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:特征性界限指標,pH值、溶解性總固體物、主要陽離子(K+、Na+、Ca 2+ 、Mg 2+ 、)、陰離子(HCO 3- 、SO 42- 、Cl - )的含量范圍,同時標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還是人工加入的。 7.1.4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、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外,還須標出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。 7.2 包裝 7.2.1 包裝必須封裝嚴密。 7.2.2 灌裝產品,包裝物體必須端正,體外清潔,標簽封貼緊密。 7.2.3 包裝必須牢固,與所裝內容物尺寸要匹配,膠封,捆扎結實。 7.3 運輸 7.3.1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、衛生。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。 7.3.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,嚴禁扔摔、撞擊、擠壓。 7.3.3 運輸過程中不得(日+暴)曬、雨淋、受潮。 7.4 貯存 7.4.1 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。 7.4.2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的庫房中;嚴禁露天堆放、日曬、雨淋或靠近熱源;包裝箱底部必須墊有100mm以上的材料。 7.5 在攝氏零度以下以上與貯存時,必須有防凍措施。 7.6 產品的保質期不少于一年;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標明不少于一年的具體保質期。 |